非瘟疫情生猪来源曝光!注意 这几个养猪大省生猪调运政策有“变”!

2020-05-07 16:02:42 欧镨斯 103

    据农业农村部官网公布的信息统计, 今年3月份以来,全国报告发生13起家猪非洲猪瘟疫情。其中,四川5例,甘肃3例、河南、内蒙古、重庆、陕西、江苏各1例。绝大多数疫情由违法违规调运引发。日前,农业农村部通报近期3起非洲猪瘟疫情调查和追溯等情况,其中1起疫情的生猪来源于江苏、1起来源于湖北、1起来源于河北。而有的猪企明知部分生猪检测非洲猪瘟病毒核酸呈阳性后,继续销售生猪,造成疫情扩散;更有仔猪贩运的团伙,长期租用废弃养猪场,专门从事仔猪非法收购贩卖活动.....
    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查获外省违法调运染疫仔猪
    3月4日,五通桥区查获一批从外省违法调入仔猪,后确诊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经查,中介人员魏某等从江苏省淮安市淮阴某公司购买生猪400头,销往河北无极某养殖场,再将其中的111头转手卖至四川,其中7头在运输途中死亡。调查发现,淮阴某公司在明知部分生猪检测非洲猪瘟病毒核酸呈阳性后,继续销售生猪,造成疫情扩散。
    二、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查获外省违法调运染疫仔猪
    3月7日,叙永县麻城镇查获一批从外省违法调入仔猪,后确诊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经查,赵某岗、刘某等从事仔猪贩运的团伙,长期租用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一废弃养猪场,专门从事仔猪非法收购贩卖活动。3月5日,该团伙从湖北省钟祥某公司购买仔猪294头,先运至灌云县,后销往泸州叙永县,部分仔猪出现死亡,经检测非洲猪瘟病毒核酸呈阳性。
    三、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查获外省违法调运仔猪检出非洲猪瘟疫情
    3月9日,渑池县洪阳镇一猪场从外省违法调入的仔猪发生异常死亡,后确诊为非洲猪瘟疫情。经查,3月2日,渑池县村民出资60余万元,经河北深泽县“猪贩子”刘某介绍,从深泽县某公司购买仔猪364头,销往河南。调查发现,深泽县某公司系由李某平等人租赁,专门从事贩卖“亚健康”仔猪生意(一些“猪贩子”将病死猪的同圈舍猪称为“亚健康猪”,低价采购后再贩运销售)。此批涉案仔猪由“猪贩子”刘某经曹某文等人从湖北钟祥市某养殖厂倒手购买。
    同时通报指出,近期一些养殖场户罔顾国家防疫法律法规要求,不履行疫情报告义务,不按照规定处置疫情,为了一己私利违法违规出售问题生猪;有一些生猪收购贩运人员在明知仔猪发病死亡,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下,为谋求非法利益铤而走险。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疫情在原发地均未报告上来,一些地方在非洲猪瘟防控措施落地落细、检疫监督执法等方面工作还不到位,甚至还存在漏报、瞒报疫情和失职渎职行为。
    曾在4月初,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决定自4月1日起至6月1日,集中开展为期60天左右的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各省积极跟进,出台一系列的相关政策。一场防非保猪、打击违法生猪调运的人民战争,也在全国各地有序展开!
    黑龙江:
    4月29日,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生猪调运明白纸,让农民朋友快速读懂。
    一、生猪调运有哪些要求?
    生猪调运前,货主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生猪,凭检疫证明以及输入省要求附带的材料,使用备案车辆运输,并遵守有关省份指定通道通行规定,主动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二、申报检疫有什么要求?
    调运生猪前由养殖场(户)申报检疫,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代为申报的必须提供养殖场(户)出具的委托书;供屠宰、继续饲养的生猪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种猪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申报时,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和相关动物疫病检测报告等材料。
    三、不予受理检疫申报的情形有哪些?
    对不按规定时限申报、主体不符、要件不全、跨行政区域及违反有关生猪调运政策等情况的检疫申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拒绝受理。
    四、不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形有哪些?
    对生猪来历不明、存栏异常增加、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未佩戴耳标、无养殖(防疫)档案或档案记录不全的以及检疫不合格的,不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五、承运人运输生猪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生猪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要求进行备案,在生猪装载前和卸载后对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不承运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
    六、生猪运输途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生猪运输过程中,货主和承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目的地运输生猪,不得擅自更改运输目的地;发现生猪疑似染疫或异常死亡生猪不得随意丢弃,要及时向兽医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处置和调查。
    七、调运生猪落地后有什么要求?
    调运生猪到达目的地后,货主要及时向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养殖场(户)要注意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有关材料,对购买的生猪经隔离观察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发现生猪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
    八、跨省引进种猪有什么要求?
    跨省引进种猪的,应提前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引进。启运时应当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审批表》和《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等材料。
    九、调运“三无”生猪如何处理?
    调运“三无”生猪(无检疫证明、无牲畜耳标、车辆未备案),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货主负责就近隔离观察15天,出现生猪发病、死亡或检出非洲猪瘟阳性的,坚决扑杀不予补助,并依法进行立案处理。
    十、 违规调运生猪法律后果有哪些?
    一是未附有检疫证明调运生猪。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是调运染疫或疑似染疫生猪。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是使用未备案车辆调运生猪。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定性,按第七十六条处罚。
    四是生猪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清洗消毒。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是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引进种猪。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违规上述动物防疫、检疫有关规定,引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有引发重大动物疫情风险,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刑法》三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安徽:
    一、在生猪养殖环节,养殖场(户)补栏生猪一定要索取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猪只抵达后24小时内要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严禁购买来源不明、未经检疫的仔猪;跨省调入种猪需办理省级审批手续;养殖场(户)出售生猪前,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产地检疫,在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对外销售。
    二、在生猪运输环节,生猪贩运户、承运人和货主必须使用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车辆运输生猪,运输的生猪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必须按照检疫证明载明的到达地点实行“点对点”调运。备案车辆违法违规运输生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取消备案资格并列入黑名单,不再接受重新备案申请。
    三、在生猪屠宰环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入场生猪必须严格查证验物,确保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附具信息与实际到场情况相符,不得接收和屠宰无检疫证明、证物不符或其他违法违规调运的生猪。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责令停业整顿;一年内两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报请设区市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四、在运输途中查获的违法违规调运生猪,一律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货主负责就地就近将生猪隔离观察15天,同时采样进行非洲猪瘟检测,隔离和非洲猪瘟检测费用由货主承担。违法违规调运的生猪非洲猪瘟检测阳性或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扑杀一律不予补助并由货主承担无害化处理费用。
    五、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接受、屠宰无检疫证明、来源不明、低价倾销“问题猪”的,一律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行顶格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六、专项行动期间,在生猪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实行顶格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江西:
    江西省从4月15日至6月1日期间,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的专项整治活动。
    据悉,此次专项整治将加强场户管理,严把饲养源头关。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生猪养殖场基本信息备案制度,实现规模猪场全覆盖。加强产地检疫,严把生猪出栏关。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规范产地检疫证明领取、使用和管理,加强检疫证明电子出证账号管理,严禁“隔山出证”、倒卖检疫证章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调运环节监管,严把流通运输关。各地要以县域为主,安排专人分兵把守当地的高速公路出入口,严查调入调出生猪和运猪车辆,建立查验台账。发现“三无”生猪(无检疫证明、无牲畜耳标、车辆未备案)的,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货主负责就地就近隔离观察15天;出现生猪发病、死亡或检出非洲猪瘟阳性的,要坚决扑杀且不得给予补助。
    加强全链条监管,严把信息对接关。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托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等信息化平台,逐步探索建立生猪免疫数量与检疫申报数量相结合、产地检疫与运输监管相结合、启运地出证与目的地反馈相结合的动物检疫全链条信息化监管模式。同时要密切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协作,加强线索通报和信息会商,对涉及跨省调运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一查到底。
    江苏:
    江苏省防控非洲猪瘟应急指挥部3日下发《关于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决定即日起至5月底,在全省组织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专项整治行动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行为,严格生猪养殖、经营、运输、屠宰等环节监管,抓细抓实抓到位,为实现“确保非洲猪瘟疫情不反弹、确保年底前完成恢复生猪生产目标任务”提供坚强保证。
    专项整治行动将严把“六关”:加强场户管理,严把饲养源头关;加强产地检疫,严把生猪出栏关;加强调运环节监管,严把流通运输关;加强落地监管,严把到达接收关;加强全链条监管,严把信息对接关;严打违法违规行为,严把监督执法关。
    山西: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4日下发《关于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决定自即日起至6月1日,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
    严格生猪养殖、经营、运输、屠宰等环节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行为,进一步控制非洲猪瘟疫情传播,切实保障生猪生产安全。
    上海:
    决定从即日起至6月1日,集中开展为期两个月的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
    督促养殖场落实产地检疫申报主体责任,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规定时限提前申报检疫;督促生猪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凭养殖场委托书代为申报检疫。严格按规程实施生猪产地检疫,强化资料审核查验、临床健康检查等关键检疫环节;科学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做好跨市境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工作。规范产地检疫证明领取、使用和管理,加强检疫证明电子出证账号管理,明确出证人员的权限和责任,严禁“隔山出证”、倒卖检疫证章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以区为主,安排专人分兵把守当地的高速公路出入口,协调当地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严查调入调出生猪和运猪车辆,建立查验台账。发现“三无”生猪(无检疫证明、无牲畜耳标、车辆未备案)的,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货主负责就地就近隔离观察15天,对出现生猪发病、死亡或检出非洲猪瘟阳性的,要坚决扑杀并不得给予补助,对违规经营主体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建立生猪运输车辆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运猪车辆取消备案。
    严格落实生猪跨市境调运到达目的地后有关防疫和监管要求;对入沪的种猪、仔猪,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精神,执行落地24小时报告制度,对于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严格履行跨省调运种猪隔离观察制度,经隔离观察合格方可混群饲养。
    对本市生猪屠宰企业重点核查“两项制度”落实情况;严格核对产地检疫证明附具信息与实际到场情况是否相符,及时回收产地检疫证明,严防流失;严格按规程开展屠宰检疫,发现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以及脾脏、淋巴结等典型病理变化的,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按程序报告。
    要依托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等信息化平台,逐步探索建立生猪免疫数量与检疫申报数量相结合、产地检疫与运输监管相结合、启运地出证与目的地反馈相结合的动物检疫全链条信息化监管模式;加快推进生猪养殖场户基本信息、免疫信息与电子出证系统对接,严把产地检疫出口;在运输环节依托电子出证系统查证验物,做好监督检查痕迹化管理;加快推动车辆备案系统与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平台对接,完善生猪运输车辆信息化管理;推进将生猪到达信息和屠宰场入场信息及时录入电子出证系统,并实时推送给全国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
    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认真组织核查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线索;通过监督检查、明察暗访、接访举报等方式,对辖区内是否存在非法调出调入生猪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要密切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协作,加强线索通报和信息会商,对涉及跨省调运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一查到底。加大对经营、运输染疫猪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一旦发现要及时固定证据,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要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广东:
    (一)加强场户管理,严把饲养“源头”关。各地要进一步落实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属地管理责任,推行省级定点联系市,市级定点联系县,县乡通过包场包户等方式,将生猪养殖场户防疫监管、疫情排查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推行监管人员网格化管理。落实生猪养殖场基本信息备案制度,实现规模猪场全覆盖,认真查验销售仔猪的养殖场有关资质,督促养殖场向购买者提供仔猪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等信息。切实加强生猪养殖环节非洲猪瘟疫情监测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养殖“源头”干净。要高度关注网络销售动态,落实专人对各种网络平台涉及本地的销售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研判,对于生猪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当地均价的养殖场户,要列入重点监控,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抽样检测,严防染疫生猪调出。
    (二)加强产地检疫,严把生猪出栏关。各地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调运监管 打击“炒猪”行为 保障生猪养殖业安全的紧急通知》(粤农农电〔2020〕5号)有关要求,加强产地检疫申报管理,督促养殖场户等落实检疫申报主体责任,按照规定时限提前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严格按规程实施生猪产地检疫,强化资料审核查验、临床健康检查等关键检疫环节;科学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工作,对跨省调运种猪、仔猪要按照调运数量种猪100%、仔猪10%(不足10头的全部)抽样进行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具检疫证明。规范产地检疫证明领取、使用和管理,加强检疫证明电子出证账号、生猪耳标和动物检疫专用章管理,明确出证人员的权限和责任,严禁“隔山出证”、倒卖检疫证章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调运环节监管,严把流通运输关。各地要以县域为主,在本地高速公路出入口设置检查卡口,协调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对运猪车辆开展检查,建立查验台账,安排专人值班。发现“三无”调运生猪(无检疫证明、无牲畜耳标、无备案车辆)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顶格处罚。对违规调运的生猪进行非洲猪瘟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生猪,予以无害化处理,相关费用均由货主承担且不予补助。建立生猪运输车辆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运猪车辆取消备案。
    (四)加强落地监管,严把到达接收关。严格落实省外入粤生猪落地监管,省外生猪产品和非中南区生猪入粤推行备案管理。对用于屠宰的生猪,要严把入场关,做好查证验物、临床检查工作,及时回收产地检疫证明,严防产地检疫证明流失;要严格落实非洲猪瘟企业自检、官方兽医派驻“两项制度”,督促屠宰企业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对于继续饲养的生猪,要督促落实跨省调运生猪落地24小时报告制度。严格履行跨省调运种猪隔离观察制度,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落实省外生猪及其产品入粤指定通道管理,严厉查处未经指定通道的生猪及其产品;从省外调入生猪的屠宰企业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指定道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使用中南区运猪通对入场生猪进行查验核销。
    (五)加强全链条监管,严把信息对接关。要依托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等信息化平台,逐步探索建立生猪免疫数量与检疫申报数量相结合、产地检疫与运输监管相结合、启运地出证与目的地反馈相结合的动物检疫全链条信息化监管模式。加快推进生猪养殖场户基本信息、免疫信息电子化建设,严把产地检疫出口;在运输环节依托电子出证系统查证验物,做好监督检查痕迹化管理;完善生猪运输车辆信息化管理,及时将现有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按《转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启用国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的通知》要求录入到国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并尽快完成审核上报;推进将生猪到达信息和屠宰场入场信息及时录入电子出证系统,做到信息实时共享。
    (六)严打违法违规行为,严把监督执法关。认真组织核查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线索,通过监督检查、明察暗访、接访举报等方式,对辖区内是否存在非法调出调入生猪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密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跨区域合作,加强线索通报和信息会商,对涉及跨地区调运的违法违规调运行为要一查到底。督促电子商务平台履行资质审查等主体责任,强化对虚假宣传和虚假违法广告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经营、运输染疫猪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执法力度,对各类违法违规调运行为要及时固定证据,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